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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眾對水質標準的認知不是用數據來瞭解的,而是通過可飲用、可游泳來判斷,更應以領導幹部以身試水來檢驗。”浙江“可游泳河段”申報活動日前啟動,浙江省人大副主任茅臨生表示。浙江要求領導幹部要下河游泳給群眾看,在確認為可游泳的河段里,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將組織進行橫渡或暢游活動。(6月29日《新京報》)
  2013年,蒼南縣龍港鎮“河底高”河因網民懸賞30萬元“請”環保局局長下河游泳而被人熟知。從網民的懸賞到人大的要求,讓公眾感到這是民意擁有了很好的回應,而且還是事關環保,這就不難理解此事會再次受到公眾的追捧。但如果仔細思考這種變化,便會發現其中多少有些不恰當之處,公眾懸賞領導下河游泳是一種民意行為,而人大要求領導下河游泳則是一種權力行為。當然,如果事情本身是對的,是什麼行為並不重要,但必須要問的是,領導下河游泳真的能夠作為治污的標準嗎?
  什麼樣的水是好水,這個問題似乎很簡單,乾凈的就叫好水。但怎麼叫乾凈卻有著不同的判斷標準,比如說魚缸中的水對魚兒來講是好水,但我們未必願意去喝;游泳池的水對於游泳來說是好水,也未必能喝;反過來講,能喝的水用來游泳倒是沒問題,但在生態標準下想象讓魚蝦成群恐怕也很難做到。對河流治理而言,最應該遵循的應該是生態的標準,而不是領導是否願意下河游泳。
  說實話,下河游泳這樣的要求對於官員加快治污也並不存在什麼決定性的作用,官員的象徵性下河游泳,只能證明河流的污染情況沒有太不堪,也未必能證明這個河流就符合相關的生態標準。這不由得讓我們去反思,我們對於治污的標準為何會產生這樣的妥協。在現代化社會的治污中,本應該有一套完備的治污標準,用客觀的數據來衡量環保部門的履職情況。然而,百姓為何不願意通過數據來瞭解水質的標準,恰是因為很多時候,這些現代化的數據無法很好的執行,公開情況也很有限,民眾才會退而求其次要求領導下河游泳。這本身既是一種呼聲,也是一種對當下環保現狀的控訴,從這個角度講,到更像是一種行為藝術。
  如果河流污染真是治理好了,官員可以用下河游泳的方式去顯示政績、獲得公眾的信任,換句話說,就算在作秀,在環保領域也沒什麼不可以的。但如果河流治污一直都不理想,拿下河游泳這種行為當作標準,顯然缺乏治理理性。與其去關註領導要不要下河游泳,倒不如多反思一下,為何那些現代化的治理標準沒有落實,從立法環節到執法環節,怎樣讓水質標準被束之高閣。若環保標準能被嚴格的執行,不管領導下不下河游泳,百姓都會滿意的。  (原標題:“下河游泳”不是治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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